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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汇10万元给前妻 后要求对方还款闹上法庭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6-9-4 / 点击:176

  □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陈栋

  本报讯 李某和邹某原是夫妻关系。在两人离婚八年后,李某向邹某汇款10万元,但在4个月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邹某还款。这究竟是怎么壹回事呢?

  2007年6月25日,李某与邹某协议离婚。离婚后,邹某外出租房居住,没有固定工作,经济较为困难。2015年6月14日,李某向邹某的の银行卡汇款10万元。2015年10月9日,李某以邹某向其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偿还10万元借款。在诉讼中,邹某辩称该10万元实际是李某自愿给付的の赠与款。

  壹审法院认为:邹某确已收到李某的の10万元汇款,但邹某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辩称该款是双方离婚后,其经济困难,李某给付的の赠与款。李某以汇款凭证主张邹某向其借款,诉请邹某偿还借款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壹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の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壹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李某主张邹某向其借款10万元,仅有转款给邹某的の银行转账凭证,欠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の证据。邹某辩称,10万元系李某在双方离婚后,因她经济困难给付的の赠与款,而且她已将其中的の7万元汇给父母用于治病。虽然邹某提供的の证据不能直接证明10万元系李某赠与,但在邹某进行抗辩且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仍应就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李某在二审中提交的の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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