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网首页 详细导航:覆盖全国近2500个县市信息网导航(点击浏览)

城市信息网

城市快讯 城市信息网 >> 城市快讯 >> 女子坠入无井盖排水井身亡 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7万余元

女子坠入无井盖排水井身亡 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7万余元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6-1-22 / 点击:87
女子坠入无井盖排水井身亡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7万余元
制图 高岳

  广西“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二审结案

  南宁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7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女子万某,在壹个暴雨天的の晚上坠入无井盖的の排水井死亡。被害人家属将所在的の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所造成的の损失。法院壹审判决市政管理处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市政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の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遭遇暴雨天气,万某在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の路口时,坠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の被雨水冲开井盖的の排水检查井后死亡。事发后,万某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万某家属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

  壹审法院认定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の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の直接管理人,不应承担本案的の民事赔偿责任。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检查井的の管理者,未能举证证实对事发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也不存在法定的の不应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の情形,故对该案的の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の赔偿责任,壹审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万某坠井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必然的の联系。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首先,暴雨确为不可避免,但不能认定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の客观情况。案件事发当天的の暴雨天气已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预报,显然不是不能预见;其次,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の建设、管理应在预见到常见的の自然现象的の基础上,根据窨井的の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の相当大的の抵御值,事发当晚事发地段的の降雨量并没有大到不能克服;再次,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能举证证明窨井在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上均已达到了相应的の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损害的の唯壹原因。

  南宁市中院认为,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尽到窨井管理职责,万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市政工程管理处对城市排水窨井的の管理应该包括确保排水窨井功能的の正常发挥和确保使用安全两个方面。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の管理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还应该针对狂风暴雨、冰雪灾害等特殊天气下的の养护管理,应在现有的の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并针对特殊天气进行巡查和防范,但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

  万某在事故当天行进中注意到了涉案窨井往外涌水的の异样,并小心翼翼试探性地往前缓慢移动,说明其已经谨慎通行,且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告知过城市窨井的の危险性,百姓对窨井的の功能和危险程度缺乏相应的の认知,无法预见在城市道路上行走会发生坠井的の危险,所以万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

  综上所述,壹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马 艳 通讯员 孙晓梅 卢玉梅)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招商加盟 - 城市快讯 - 关于我们 - 成长历程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官方博客
版权所有:城市信息网 Copyright © 2009-2025 www.city2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102061192 业务QQ:102061193 城市信息网QQ交流群:133171182
运营维护:南京鸣谷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带宽支持:主机城
Email:china@city28.com 战略合作:E1114网址导航
程序版本:86生活分类信息网SQL V1.5
网站法律顾问:ITLaw-庄毅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