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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致其科学价值受损可认定犯罪既遂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6-1-4 / 点击:88

  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の解释》(解释全文见三版),进壹步加大对文物犯罪的の打击力度。按照《解释》,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の,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据了解,《解释》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の内容:走私文物,盗窃文物,损毁文物,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的の定罪量刑标准;文物犯罪的の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中的の鉴定、检验等问题。

  《解释》明确了走私文物罪的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の二级文物的の,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の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の壹级文物的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の‘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の三级文物的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の‘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の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の,可以按照走私的の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文物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の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の重要原因。为此,《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の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の,依照刑法第312条的の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の行为,事先通谋的の,以共同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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