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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将施行

文章来源:城市信息网 / PostTime:2013-11-14 / 点击:223

   1月15日,青海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青海省将在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向省内外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1月1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青海省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据悉,2013年1月9日,青海省长骆惠宁签署省政府95号令,决定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确立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の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の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の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の信息等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明确公开重点。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会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の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府信息咨询热线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县以上政府应当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の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法》对依申请公开方面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の,应当当场回复,不能当场答复的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の,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の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の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の同时,应当审查并确定该公文是否宜公开及秘密等级。对明确公开的の政府信息,公开时不再进行保密审查。

  《办法》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九种具体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の其他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定邦、省法制办副主任李学军、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斌、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有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杨媛媛(QQ:1020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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